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2人公司章程,以及2人公司財務怎么負責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有網友提問,變更公司章程時,必須要召開股東大會嗎?
在現行公司法中,股東大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稱為股東會。所以這里提問修改公司章程,要不要召開股東大會?嚴格按照公司法講,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一定要召開股東大會,且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如果你這里的所謂股東大會并不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那么可以明確地講,即便是修改公司章程這種事情,也不是一定要召開股東會會議。這一點公司法37條第二款給予了明確規定,即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內的股東會職權事項,只要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簡言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這種事情要么開股東會會議且需要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要么可以沒有股東會會議這種形式但必須全體股東一致表示同意并在決議文件上簽名。
對于不同組織形式的的公司,做出了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兩種稱謂,沒有什么實際意義,我們注意到,在新的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已經不再區分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稱為股東會,這種修改還是比較務實的。
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開始鼓勵發展民間資本市場,但隨之而來的出現了很多非法放貸的現象,給國家和人民都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案例簡介2016年3月28日,劉軍作為法定代表人成立言諾公司,姜一波、畢曉峰等人先后加入該公司。公司成立后,招募詹磊、斯俊、龍鳳為業務員,發展急需用錢的客戶到公司借款,姜一波審核客戶資質及還款能力,劉軍負責向客戶發放貸款,畢曉峰負責催收還款。
2017年2、3月,公司開始組建催收團隊,招募畢晟加入貸后催收,招募程星月負責電話催收,招募余丹、陳慧慧負責財務工作,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發展客戶-風控審核-會計放貸-貸后催收的經營模式。2017年8月,畢曉川、畢國鋒、李小龍先后加入催收團隊。
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間,言諾公司假借民間借貸名義,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通過虛假宣傳招攬或同行“甩單”的方式,選擇有“零用貸”經歷且還款能力有限的客戶(被害人)到公司借款,以“行規”等借口扣除“服務費”后,唆使借款人簽訂比實際借款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借條,采取編造虛假借款給付事實、轉單平賬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甩單”介紹費。
經審計,自言諾公司成立以來,累計獲得非法利益8189088.34元,其中既遂金額5642497.34元,未遂金額2546591元。
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4月19日間,言諾公司為收回到期借款,指派公司職員李小龍、畢曉峰、畢國鋒采取所謂的“談話”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威脅騷擾手機通訊錄上聯系人、多次上門滋擾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到被害人單位打砸滋事并驅趕顧客、威脅抱走被害人小孩、使用502膠水堵住家門鎖眼、用紅色噴漆在墻上噴字、到被害人親屬家中打架滋事、闖入并長期滯留被害人及其親屬家中等方式,威脅、逼迫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及結果一審法院判決劉軍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決畢曉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罰金人民幣7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姜一波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罰金人民幣7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余被告人依照其犯罪事實判決不同刑罰。
二審法院認為,劉軍等人為攫取巨額非法利益,設立言諾公司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并暴力催收的犯罪行為,組織層級分明、紀律嚴明有序,獲取的非法利益用于維持公司運營及各被告人揮霍,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暴力催收行為嚴重侵害了借款人及其親屬的財產及人身權益,擾亂了當地正常社會經濟和社會秩序。非法放貸活動系為了騙取被害人財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審法院判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為了實施違法活動而組建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業務是開展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個人犯罪,不應該按照單位犯罪處理。
案件爭議本案非法放貸行為犯罪主體及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劉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非法放貸、暴力催收等犯罪行為,應當對言諾公司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畢曉峰等人積極參加言諾公司非法放貸活動并暴力催收,應對其參與的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姜一波、王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組織的發展中作用突出,直接實施非法放貸活動,對其參與的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詹磊等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屬于積極參加者,應當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文 | 闊論
編輯 | 闊論
人生大事無非婚姻,但相愛的兩人總會有矛盾的出現,解決好了全家和睦,解決不了全家雞飛狗跳。
如果雙方婚后收入不均,但又不想某人全權管控財產,那倆人應該怎樣分配財產?
其實如果夫妻某一方的收入明顯較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財產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公平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不能依據一方的主觀意愿或者單方面的利益訴求進行分配。
如果雙方在分配財產時存在分歧,可以通過訴訟或者調解等方式解決。
年輕夫婦的財產爭奪1.徐先生的暴露之路
徐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年輕夫婦,婚后生活幸福美滿。然而,他們在婚后的財產分配上卻遇到了一些困難。
徐先生是一名企業家,擁有多家公司,業務遍布全國。他的財產主要來源于企業收益和股票投資。李女士在婚前是一名普通的白領,婚后辭去工作,成為了全職太太,負責家庭事務。
在婚后的第三年,徐先生的事業發展得飛速,財富也在不斷增加。然而,夫妻倆卻開始出現了矛盾。徐先生認為,他的財富主要是由自己的努力創造的,應該由他自己支配。
而李女士則認為,他們是一家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家庭,應該共同享有財產。
2.倆人因錢財產生矛盾
夫妻倆的矛盾開始影響他們的婚姻關系。于是,他們開始尋求法律幫助,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律師告訴他們,中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外,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個人財產包括:
1.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遺產、贈與財產等;
2.婚后個人通過繼承、贈與、遺產等方式所取得的財產;
3.依照婚前所簽訂的協議確定的個人財產。
律師還告訴他們,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財產,應該由夫妻共同享有。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共同享有財產,可以簽訂協議確定財產分配方式。
但是,如果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將被視為無效。
經過律師的介紹,徐先生和李女士終于明白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決定簽訂財產協議,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和分配方式。
3.合理的分配不損害任何一方
在協議中,徐先生將他的企業股份和投資收益歸為個人財產,李女士則將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房產歸為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則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經過協商,夫妻二人確定了以下財產分配方式:
1.徐先生的企業股份和投資收益歸為個人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由徐先生自行支配;
2.李女士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房產歸為個人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由李女士自行支配;
3.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按照3:1的比例分配,其中3份歸徐先生,1份歸李女士;
4.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其遺產將按照法律規定分配。
通過簽訂財產協議,徐先生和李女士成功解決了婚后財產分配問題,緩和了夫妻之間的矛盾。他們明白了夫妻之間的共同經營家庭的重要性,也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
對于兩人都想掌控財政大權的夫妻,應該如何調解?1.了解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
在解決夫妻財務管理問題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的,如家庭背景、教育程度、職業等。
因此,了解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可以幫助雙方更好地理解對方的想法和意見。
在了解夫妻財務觀念的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第一,對話。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對話的方式,交流彼此對于財務管理的看法和想法。在對話的過程中,雙方應該保持耐心和理解,尊重對方的觀點和意見。
第二,問卷調查。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填寫問卷的方式,了解對方的財務觀念。問卷可以包括夫妻雙方對于婚姻財務管理的態度、對于婚姻財務管理的期望、對于婚姻財務管理的疑慮等問題。
第三,財務分析。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對家庭財務狀況的分析,了解對方的財務觀念。通過分析家庭財務狀況,可以了解家庭收支情況、家庭財務狀況、家庭債務情況等,從而了解對方的財務觀念。
了解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可以為解決夫妻財務管理問題提供參考和依據。
2.分工合理,各司其職
在夫妻財務管理中,分工是非常重要的。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長和優勢,進行分工合理的財務管理。分工合理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同時也可以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在分工合理的基礎上,夫妻雙方可以各司其職,分別掌管自己的領域。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工:
第一,家庭收入管理。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職業和收入情況,進行家庭收入管理。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收入情況,確定家庭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二,家庭支出管理。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生活習慣和家庭需要,進行家庭支出管理。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家庭需要,確定家庭支出的預算和分配。
第三,家庭投資管理。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投資經驗和理財能力,進行家庭投資管理。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經驗和理財能力,進行家庭投資的分工和管理。
通過分工合理,各司其職的方式,可以避免夫妻雙方在財務管理中的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3.制定家庭財務計劃
在夫妻財務管理中,制定家庭財務計劃是非常重要的。家庭財務計劃可以幫助夫妻雙方更好地掌握家庭財務狀況,規劃家庭財務未來,避免因為財務問題而發生矛盾和爭執。
第一,共同協商。夫妻雙方應該共同協商制定家庭財務計劃。在協商的過程中,雙方應該尊重對方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商討解決方案。
第二,合理預算。家庭財務計劃應該合理預算家庭收支情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儲蓄等。在預算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到家庭的實際情況,避免預算過高或過低。
第三,明確責任。在制定家庭財務計劃的過程中,應該明確各自的責任和任務。例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長和優勢,分別負責家庭收入管理、家庭支出管理、家庭投資管理等。
婚后雙方都想掌控財政大權,應該通過了解夫妻雙方的財務觀念、分工合理、制定家庭財務計劃、建立共同的財務目標、建立家庭財務管理制度、妥善處理財務糾紛等方式,共同解決夫妻財務管理問題。
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才能夠實現家庭財務管理的協調和和諧。
兩人不應在財產分配上浪費時間和精力,而是同心協力的賺錢養家,不應把格局限在眼前,眼光長遠一點,家和萬事興。
對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在稱謂上統一為“股東會”:不再區分“股東會”、“股東大會”,統一稱為“股東會”。
2、法定代表人選任:取消了“執行董事”稱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3、統一董事會人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公司法修訂后,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會組成人數將統一為三人以上,且不設上限。
4、 明確董事解任程序: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5、職工董事的設置:新增了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應當設董事會職工代表的規定;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職工代表。
6、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的稱謂,而改為“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
7、明確一般事項表決比例: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8、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
9、董事會職權列舉:二審稿再次恢復現行公司法列舉式表述。同時將”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縮減,并在職權范圍中增加“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的兜底表述。
10、董事會過半原則:現行公司法董事會“人頭決”,其余則“由公司章程規定”。二審稿則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1、設置審計委員會: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方式取代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能。當然,目前二審稿對于股份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要求相對較高。
12、不設監事會/監事的情形: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